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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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案例:官官相护?拆迁律师撤销不予受理裁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4-01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山东省昌乐县的居民。李先生所在的村庄重新规划,村民们都住进了新房。但是由于村里和开发因为新住宅的建设引发的债务问题,却牵连到了无辜的村民。开发商在与村里交涉的过程中把村民当成了骚扰的对象。在这时,开发商组织社会人员强行闯入李先生的新家,对房屋的门窗进行破坏,并且对家人生进行恐吓,十分的嚣张。李先生一家人不得不搬出自己的新房。期间李先生向昌乐县公安局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拆迁办破坏自己财产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却没有了下文,对李先生的请求没有任何回复。李先生气愤之余,感觉到公安机关故意在拖延时间,如果自己不采取应对措施这件事情在公安机关这就这么有开头没结尾的就算了。李先生不甘心自己的权利受损,遂决定启动法律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律师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李先生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希望借助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过咨询沟通李先生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且聘请拆迁维权经验丰富的邸顺红律师作为自己案件的代理拆迁律师。

  【办案过程】

  邸顺红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重新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细节进行了梳理。邸顺红拆迁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接到李先生的人身报警后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是邸顺红律师决定给从追究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责任入手启动维权程序。

  邸顺红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她以最快的速度起草好诉讼状,指导李先生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起诉人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职责违法,并依法查处损害财产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当然不会轻易就范,法院出于地方压力,曲解法律,认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是《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李先生的起诉不予受理。作为专业代理拆迁行政案件的律师,邸顺红律师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指导李先生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过审理过程中邸顺红律师再次明确了县公安局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职责,对于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县公安局不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经过邸顺红律师和李先生的共同努力二审法院最终才采纳了上诉人的观点,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昌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至此,李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下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最后维权的胜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拆迁律师说法】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是《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对于拆迁行政律师来讲这些说辞是觉得逃不过他的专业判断的。其实本案并算不上是疑难案件,之所以一审法院以曲解法条驳回起诉,就是因为出现在了拆迁维权的过程中,才会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各种的不利因素,对维权人来讲也算是一个考验。案件中李先生在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的冲破了各种不利的因素,推翻了一审的不利结果。所以,维权过程中的考验和困难是在所难免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决心和律师的专业。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拆迁户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必将取得维权的胜利!

  

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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