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拆迁补偿协议 无权处分 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基本案情】
孙先生是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某村村民,拥有房屋一套,与父亲同住,产权登记为孙先生。2010年,镇政府发布拆迁安置方案,孙先生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后来,村委会私下和与孙先生同住的孙父就该房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孙父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两天后,孙父在拆迁补偿费用发放表上签字,并将拆迁安置补偿费用60余万元领走。孙先生对其父代签协议并领款一事并不知情。2013年,县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拆。孙先生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违法强拆,而县政府方面却振振有词,声称具备合法的违法强拆依据和手续。面对这样的现实,孙先生无法接受,决定聘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针对本案制定维权方案。维权方案之一是针对东海县政府拆除孙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而一审法院却认定孙先生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了孙先生的起诉。律师团队分析案情后认定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拆迁维权亮点】
一、孙先生是房屋的所有 权人,其父在没有得到孙先生授权的情况下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二、一审法院认为县政府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进行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因而裁定驳回了孙先生的起诉。经过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撤销了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
【精彩回放】
京平专业拆迁律师接受孙先生委托后,由久经沙场的律所主任赵健律师、功底深厚的资深合伙人黄爱华律师,以及经验丰富的得力干将葛容律师担纲此案。三位律师旋即展开调查。经过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三位律师将焦点锁定在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和强拆行为的性质上。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是孙先生同住的孙父与村委会所签,然而孙父既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又没有得到孙先生的授权,因此孙父没有权利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处分。《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孙父即是无处分权的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未经孙先生追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也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因此该补偿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县政府依据一份无效的拆迁补偿协议进行的强拆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二、退一万步讲,就算该拆迁补偿协议有效,那么依据此协议进行的强拆行为究竟是什么性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在孙父领取拆迁安置款并腾空交付房屋后,县政府对房屋的拆除行为是依据孙父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现孙先生认为县政府的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其背后的逻辑应当是,既然孙父与村委会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现在依据协议拆除房屋就是在履行协议,该拆除行为就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原审法院显然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协议的目的。村委会与孙先生的父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非基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交易目的,而是为了执行县政府的统一总署,是出于公共行政管理的需要,因此县政府依据该协议对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已经不单单是民事行为了,应当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作用于房屋之上,而孙先生又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该行为肯定侵害了孙先生的权益,孙先生对该拆除行为不服,其请求应当在受案范围之内。
在三位拆迁律师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的论证之下,县政府已经理屈词穷。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孙父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另外,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而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案件的受理一直是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在很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得罪政府部门,对行政案件总是千方百计地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另外,由于目前的立案机制较为严格,有的时候甚至涉及到了实质审查,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
值得欣喜的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仅扩大了受理范围,更重要的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