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拆迁维权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无视拆迁户的复议申请怎么办?
【要点提示】
行政复议机关无视复议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无论复议机关作何判断,都应当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作出,而非直接无视复议申请;面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拆迁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索引】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陈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该集体土地因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面临征收,但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一段时日之后,拆迁办在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陈先生的房屋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远赴京城,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介入案件后,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立即开始部署启动调查取证程序,针对此次征地拆迁的相关手续,指导、协助当事人逐一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法律调查。其后,调查过程中遭遇相关政府部门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京平拆迁律师随即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当事人将不予答复的政府部门复议至区政府;在收到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之后,京平拆迁律师又帮助当事人将区政府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陈先生最终获得胜诉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区政府限期作出复议决定)。2014年10月20日,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因当地区公安查处不作为案再次向区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区政府于次日收到该复议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复议决定。法定期限过后,针对区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再次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2015年2月11日,本案在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先生亲属及崔凤荣律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及干部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辩称:1、陈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早在2009年征地拆迁时,区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已主动按省政府文件要求,对包括陈先生在内的征迁户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形式的公开;2、2014年8月26日,陈先生以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内容要求撤销为由,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中承认于2014年8月24日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相关征地事宜;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为由,下达(2014)兰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并责令区政府在该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陈先生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因陈先生在向甘肃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已承认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得知相关征地事宜,故区政府认为无必要再就已知事项给予答复;4、对于陈先生诉状中称,2014年10月20日又曾以邮寄的方式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事,区政府查遍单位收文记录,没有收悉的证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说。
针对上述问题,京平拆迁律师与作为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展开了激烈辩论。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先生提出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诉求,经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兰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区政府在60日内对陈先生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陈先生就不同的行政主体,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再次向区政府邮寄送达复议申请,但区政府在法定时间内仍然没有履行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陈先生之诉请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2015年4月9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责令区政府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陈先生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拆迁律师评析】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在陈先生与区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中,区政府第一次不履行法定职责,表现为明示拒绝履行,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这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后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而在本案中,区政府第二次不履行法定职责,则表现为不予答复,这种行为同样属于行政不作为。
尽管区政府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提出了诸多理由对其不予答复行为加以辩解,但这些理由全部都不得要领因此未能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开脱:1、无论此前区政府是否已经对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过,均不影响拆迁户依法进行法律调查、寻求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所谓的公开都仅仅流于形式,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具备,导致拆迁户无从得知相关政府信息;2、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律调查,相关政府部门即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即便当事人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可能已经通过其他渠道知悉相关信息,也不当然免除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开义务;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容许败诉方对履行判决的必要性存有质疑,且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是责令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而并非要求区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区政府在本案庭审中故意偷换概念,事实上无论区政府作何判断,都应当以复议决定的形式作出,而非直接无视复议申请;4、陈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邮寄单据已经显示区政府签收相关复议申请,企图通过否定该事实进行辩解,无疑令政府形象大打折扣,即便签收后转递过程中出现纰漏,也属于区政府内部问题,不能否认该机关签收事实。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个别地方政府在涉及征地拆迁问题时,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十分藐视,在法律程序中存有侥幸心理,维权者稍有懈怠,拆迁维权的脚步便越发艰难。所幸本案中的拆迁户在京平拆迁律师的鼎力相助之下,步步为营,两度诉讼获胜,成功展现出拆迁维权的信心和恒心,最终给违法者敲响警钟,也为下一步的维权行动扫清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