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基本案情】
拆迁维权是一场综合实力的较量,不仅要有坚定的信心、强韧的耐力,还要有高超的智慧、专业的法律技能以及对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与熟练运用。本案正是这种综合能力的集中体现。
本案当事人葛先生,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某村拥有合法房产。2007年12月31日,当事人不在家之时,房屋被强制拆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找到强制拆迁房屋的主体。经过旷日持久的申诉、上访,还是没有弄清楚到底是谁拆了自己的房子,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葛先生了解到了专门为拆迁户维权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和京平拆迁律师的深入沟通,葛先生将拆迁维权事宜全权委托给京平拆迁律师。
京平拆迁维权团队接手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一是时间久远,有些证据难于搜集;二是拆迁办、政府名称、行政区划几经变更,确定真正的拆迁主体具有一定的难度。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律所决定由主任赵健律师和资历深厚的葛容律师肩负起这一重担,决心帮助当事人讨一个公道,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两位律师经过深入讨论,针对本案制定了维权方案:首先通过法律程序查清拆迁主体,然后针对该主体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要求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拆迁维权亮点】
原被告双方针对拆迁主体和诉讼时效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起诉的拆迁主体正确,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精彩回放】
在律师制定的维权方案中,第一步就是调查清楚拆迁主体。本案中,值得肯定的是,当事人在违法强拆发生后立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调查职责,这为以后的法律程序保留了重要的证据。之后,面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当事人毅然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又通过一系列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查清了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即唯亭镇人民政府。于是,当事人对唯亭镇政府提起本案诉讼。然而被告绝不会轻易就举手投降,对方提出了两个有力的辩点,一是原告在2008年1月1日就知道房屋被拆除,其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二是被告认为自己作为当地基层政府,只负责宣传、走访、调查、送达通知、协商、发放补偿费等基础工作,但并非拆迁主体。
针对被告的观点,当事人一方也给予了有力的还击。首先,关于诉讼时效,虽然当事人在2008年1月1日得知房屋被拆,但不知道是谁拆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因为不知道行为主体就无法行使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因此,当事人在2014年8月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知拆迁主体后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二,公安机关在复议中称已经作了调查,确认原告房屋是被苏州市某某拆房有限公司拆除。根据动迁办与拆迁公司签订的行政协议,约定由拆迁公司负责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旧房,这表明旧房拆除确实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且该职能由动迁办行使。另外,动迁办将这一行政职能通过协议委托给拆迁公司,其后果应当由动迁办承担。动迁办作为唯亭镇政府的下属部门,其行为后果应当由镇政府承担。
经过双方针尖对麦芒的辩论,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办事处(原唯亭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葛先生位于唯亭镇某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在违法强拆的事件中,经常出现一些偷拆、夜间违法强拆以及所谓误拆的情况,这时当事人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往往不知道是谁拆的。这时候,当事人通常只能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因为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然而现实中,公安机关往往已经得到政府的授意,对涉及征地拆迁的暴力违法强拆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有时甚至协助政府部门进行暴力违法强拆。针对这种现状,当事人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追究公安机关不作为、甚至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查清违法强拆主体,这样才能进一步启动法律程序。
另外,拆迁工作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即使通过协议等方式将部分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再者,行政机关还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进行妥善管理与安排,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并会依赖行政机关明确的指示和安排。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妥善的管理和安排义务,违法后果应当归结于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