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居住十几年的合法房屋被无端定罪为违章建筑,凡是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几乎全部被贴上“限期拆除通知书”。面对不合理补偿,拒绝搬迁者,一律被停水停电,以及不时地被黑社会进村骚扰……这一征地拆迁到底是为了让大家过上更好的生活,还是让大家遭受不公与苦难?2014年12月伊始,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某村的黎先生(化名)带着如此的无边迷惘,走进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一番咨询后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律师代理其满腹委屈的拆迁法律事务。
【关键词】限期拆除通知书 违章建筑 停水、停电 非法逼迁
【基本案情】
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的黎先生(化名)在某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合法房屋,现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因当地政府规划而面临被征收。因拆迁办给出的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当事人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前来谈判的乡政府以政策为由不容协商,面对强硬无理的乡政府,当事人又恼火又无奈,但坚决不肯妥协。久拖不决之下,乡政府失去耐心了,开始给黎先生施压,手段可谓层出不穷,诸如:派人拆除变压器导致停止供电,停止供水,挖掘道路,设置围堵,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频繁出现。总之,自打谈判进入僵局之后,当事人就见识到了政府的种种“强大”。在非法逼迁手段的“猛烈攻势”之下,烦恼、愤怒、恐惧、无力种种思绪每天都缠绕着当事人,让全家身心俱疲。随后,征收方又使出了狠招,在黎先生的家门上贴了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面对莫名其妙的“违章建筑”及“限期拆除”,接到这纸通知的黎先生顿时慌了神,政府这是要违法强拆吗?自己已经住了十几年的住宅,怎么突然就成了违章建筑了呢?虽然不明白这张纸到底意味着什么,但是一种不好的预感涌上心头。思虑再三之后,黎先生决定聘请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拆迁维权亮点】
迅速启动法律程序,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阻却违法强拆借口,打破征收方以违章建筑拆除之名达到低成本拆迁之目的。
【精彩回放】
京平拆迁律师团接手此案后,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资深主办程波律师和细致认真的李霞律师组成办案团队,强强联手,为当事人展开了维权行动。经过一番研究,律师决定首先从南昌县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共同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入手,经过缜密分析和一番调查核实,律师对该《限期拆除通知》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律师直指该《限期拆除通知》在主体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律师认为,首先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并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其次,涉案房屋的建成时间是2000年2004年及2005年,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才生效实施,那么在此之前的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不应当适用该法实施行政处罚。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对涉案建筑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行政处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者,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也没有听取过黎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显然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上讲,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都存在违法之处。就在当事人等待着复议结果,期盼复议决定将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确认违法予以撤销的过程中,当事人突然又收到了一份通知,仔细一看,原来是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通知,这真是不打自招,自知理亏,在被复议决定确认违法之前先自告奋勇地改正错误。
【拆迁律师说法】
作为行政处罚措施之一的限期拆除,主要指的是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两条是当前行政机关采取限期拆除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为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设定了“告知”前置程序,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本案中,东新乡人民政府、南昌县国土资源局、南昌县城镇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法》本身就是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是一种以违章建筑拆除之名实施拆迁之实的猥琐行为,自然是经不住律师的仔细推敲的,况且专业拆迁律师对这些相关规定掌握的是非常娴熟的,定不会让征收方这种违法执法行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