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王先生于北京市通州区拥有合法的住宅,2014年由于修建轻轨政府决定对王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进行征收。但是本次的征收之中存在诸多的不合理之处,王先生想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经他人介绍之下,王先生初识京平,之后他经过个多方的打探与比较分析之后,他更加确切的将自己的目标锁定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之后王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当面的咨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曹星、刘大伟接待了当事人的咨询。在当事人详细的描述了自己所面对的情况之后,强大的职业敏感性告诉两位律师,在当事人面对的情况的表象下存在着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一起去挖掘的真相。当事人在进行咨询之后,对于律师敏锐的判断与专业的知识产生了更大的信任,于是他决定将自己的维权交于京平拆迁律师。
王先生的拆迁维权之役由此起航。
【对峙】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了案件的操作,在阅读了相关的材料之后,他们敏锐的发现在这个案情的表象下有些真相亟待被挖掘,于是他们就指导当事人启动法律调查程序,随着一份份申请的寄出,一封封相关内容的反馈,律师们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巨大问题——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土地储备分中心作出的续《拆迁许可证》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需上均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律师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市建委却作出了错误的维持。
于是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一纸诉状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诉至法庭,2015年7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在庭审中双方就证据与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区建委一直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作出的续《拆迁许可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建委亦辩称,自己审查认为区建委续《许可证》的作出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予以维持。京平拆迁律师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这一自己的诉求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清晰明了的事实面前,最终法院确认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续《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办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本案中区建委作出延期的许可的时候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但此《实施意见》系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但书部分“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拆迁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晚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延期该延期许可证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致胜节点】
在本案中,我们更加深刻的可以看出专业性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重要性。律师职业在很相当多的普通百姓心中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他们并不能准确的区分在什么样的领域应该聘请怎样的律师。但是现在随着律师不断的专业化,一个对于相关领域有着专业知识并有着专业经验的律师对于一个案件的致胜是最关键的因素。所以聘请专业的拆迁的律师,对于维护拆迁户的利益是最关键的一个选择。这个案件是“细节决定成败”的最佳诠释,怎么发现细节,怎么挖掘细节背后的法律关系,怎么运用被挖掘出来的法律关系,这都是一个律师专业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