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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拆迁案例:未通知即注销土地登记 被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2-29

  你有没有想过,自己在政府部门的土地登记信息,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就被注销了?

  你有没有想过,在违反程序的条件下,自己手中的土地使用证也即将被注销,而马上变成废纸一张?

  你有没有想过,这一切或许只是拆迁办逼迁的一种手段?

  但这一切都确确实实地发生在了当事人王先生父子身上!

  案件缘起

  原告王先生父子,在贵州省遵义县新浦新区虾子镇某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由于所在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因此开始了拆迁。但是因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王先生家与拆迁办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了拿到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家经过商量,决定请拆迁律师帮助解决问题。

  经过多方寻找与比较,王先生选定了业务精专、严谨敬业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后,京平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合伙人程波律师担当主办,另外配备两名律师助理,组成专门团队为两位当事人办理此案。

  在京平拆迁律师团接手此案后,让王家人没想到的是,为了让他们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到拆迁的目的,遵义市城乡规划局向二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处罚,王先生家不知所措,但是拆迁律师对这类事情已经不再惊讶,这是拆迁办的常用手段。随后,程波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对规划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王先生和程波律师惊讶地发现,遵义县国土局已经将王先生父子在政府部门的土地登记进行了注销,而王先生父子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程律师一眼就发现了这一违法点,随即提起对国土局注销决定的行政诉讼。

  庭审交锋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首先对证据进行质证。我方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被告提供的原告土地登记审批资料其实并不是原告当初所提供。其次,村组干部等人的询问笔录恰好证明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虚假资料,村、组、国土所虾子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内容不真实,都是按政府的意思来制作的。再次,告知书是在作出注销决定后进行的,证明被告程序违法。而被告对我方的提供的注销决定则称该文件并没有发给当事人,行政行为并未作出,还在请示县政府。而这恰恰成为法庭辩论中我主的制胜关键。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通知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因为当事人有知情权、申诉申辩权。而国土局新蒲新区分局仅仅在对村组干部等人进行调查并依据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即认定王先生家违法占地,并向县国土局建议注销王先生家的土地登记。而县国土局也据此作出了注销决定,但是没有发放给王先生父子。之后,县国土局也只是告知王先生,土地登记已经被注销。我方认为,被告作出注销决定的行政行为,在实体的事实认定上和作出程序上都严重违法,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庭审结束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捷报传来

  经过的数天的等待之后,捷报终于传来。手捧胜诉判决,王先生父子喜不自胜。

  判决主要内容为两方面:一、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已经实施,并非未作出,而且原告的土地登记已经事实上被注销;二、被告注销的理由是原告提供虚假资料,但根据证据看,原告并无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三、被告告知书告知原告已注销原告土地登记,却不将注销决定送达原告,存在剥夺原告申辩陈述权利事实,应属程序违法。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土地登记的决定。

  后记感悟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通知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因为当事人有知情权、申辩陈述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并且,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建立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政府都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行政,那么会给普通百姓树立什么样的榜样,作出什么样的表率?而面对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每个公民都有监督的权利。

  另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办招数很多,诱惑、威胁、洗脑、违法强拆,层出不穷。当事人在面对这些招数的时候,首先要保持冷静,其次不要轻易签字,并且最好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帮助维权,因为拆迁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也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技巧,不是一般人可以胜任了。我们相信,在当事人和拆迁律师的共同努力,一定可以维权成功。

  

拆迁律师行政判决书

 

  

拆迁律师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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