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先生
被上诉人:福泉市人民政府
上诉诉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公开“一书二方案”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焦点】
重复诉讼的认定条件
【案情简介】
胡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仓盈湾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产。1997年马瓮公路龙昌至牛场段改建修路,胡先生临路的五间房屋在征收的范围之内,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趁胡先生不在家之际,拆迁组让其妻子在领款单上签字,只是说“让去领钱”,在其妻子不知所以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字,事后胡先生回来得知此事,向拆迁组追要签字的文件,才知道是领款单,看到上面对五间房屋的拆迁补偿,胡先生顿时愤怒,只有2000块钱,这个拆迁补偿,胡先生实在是难以接受,可是拆迁组根本不给商量的余地,并且以胡先生一家已认可这个拆迁补偿为由,第二天就组织相关人员将房屋拆除。即使再无奈,房子也已经被拆了,政府给的拆迁补偿又不能购买同样大小的房屋,怎么办?上访。从房子被违法强拆的第二天开始,胡先生一家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生涯,整整十七年的时间,胡先生走访过从村书记到黔南州的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和各级信访机构,饱受辛酸疲惫之苦,极尽世态炎凉之愤,最终没能解决任何问题。直到2014年,胡先生才终于想到走法律途径,从各方信息了解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慕名前来找到主任赵健律师,通过与赵律师的咨询沟通,胡先生很后悔没有早些找到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白白浪费了十几年的时间,详细的交谈之后,得知拆迁维权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还是可以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胡先生似乎终于看到了希望,自己多年的压力瞬间消逝了一半,有了京平这样的坚强后盾,更加坚定了胡先生维权的信心。
2014年7月份,胡先生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决定委托主任赵健律师、孙清泉资深拆迁律师共同来代理自己的案件。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法律调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维权方案。
法律调查一波三折 复议诉讼均亮红灯
距离本案的发生时间已有十七年之久,为了充分了解这个案件的始末,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2014年7月两位律师分别向福泉市国土局和福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胡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征收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福泉市政府并没有公开相关信息,面对这种藐视法律和相对人的做法,京平拆迁律师怎么可以接受!两位拆迁律师随即指导胡先生向黔南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黔南府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个决定着实令人诧异,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何复议机关置之不理?看来只有法庭对弈了。两位律师指导胡先生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福泉市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而福泉市法院认为,胡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其诉福泉市国土局信息公开案件的诉请一致,而该案已作出判决,责令国土局对胡先生的申请依法给予答复,因此,福泉市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合法判决
福泉市法院驳回胡先生诉讼请求的原因是“重复起诉”,什么是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胡先生起诉的福泉市政府与前诉的福泉市国土局是不同的,并且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并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条件。因此,两位拆迁律师指导胡先生向黔南州法院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于给出了合法的判决,撤消了福泉市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至此,该案件在取证阶段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初审法院判决胡先生败诉的原因是“重复诉讼”,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重复诉讼’,但是初审法院依然判决败诉,不懂其中原因几何?有可能只是个微不足道的理由,但是对于拆迁户来说,这个信息公开的内容,很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维权成败,幸好,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不懈努力,有二审法院的公正裁决,我们才能得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