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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农村拆迁案例:用法律手段撤销地方红头文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4-11

  【要点提示】拆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的行政行为,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条规定,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人民法院(2015)管行初字第XX号

  【基本信息】

  原告一:潘先生

  原告二: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炳峰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燕

  被告一: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被告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情简介】

  潘先生与王先生均是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住房。2015年相关部门提出要在潘先生与王先生房屋所占地块上进行建设,看着当地拆迁办野蛮无理的要求自己搬离原有住房,二位自然心有不甘!因此,为了核实该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为了生产、生活需要,潘先生与王先生试图想拆迁办索要相关文件,但是拆迁办作为负责拆迁事宜的执行部门尚未向他们提供任何有意义的文件和资料。眼看自己的住房就要被夷为平地,他们只好寻求法律帮助,于是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由王炳峰律师和赵燕律师组成专案维权小组,负责本次拆迁维权事宜。

  【拆迁维权第一辑】

  2015年5月26日,律师团助二位当事人启动了法律程序,调取了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关于当事人所在村庄的土地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获知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行政行为许可的项目用地范围在当事人房屋所占地块的集体土地范围之内。但是,该行政行为明显缺少相关文件,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程序违法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维权第二辑】

  2015年6月23日,律师团针对前期取得的维权成绩启动了第二步程序,在毫无悬念之下得到了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是这一决定书将本次维权推向了高潮,最终由潘先生和王先生以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为被告。就在对簿公堂时,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提出了8项证据,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罗列了11项依据,旨在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为了赢得这一战役,京平拆迁律师已做足准备,庭上精彩的辩论更是增加了当事人维权的信心!

  终于,2015年12月22日,潘先生和王先生分别收到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作出的《关于惠济区X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时撤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郑发改行复决[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上诉期内,被告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未上诉,标志着本次维权取得胜利!

  

河南郑州农村拆迁案例:用法律手段撤销地方红头文件

 

  

河南郑州农村拆迁案例:用法律手段撤销地方红头文件

 

  【拆迁律师言】

  在这些年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拆迁办为了实现拆迁目的总会拿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管理办法迫使百姓配合拆迁工作。面对所谓的“国家政策”和“政府方案”,更为气愤的是当他们无法以此实现拆迁目的时,就会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甚至明目张胆的监禁等卑劣手段。对此,一辈子都未曾遇到过拆迁户总会显得力不从心、不知所措,最终无奈妥协。

  然而,正如霍姆兹所说:“我们处于什么方向不要紧,要紧的是我们正向什么方向移动。”方向往往是做好一件事的关键,只有选择正确的方向,方可得到理想的结果!拆迁维权更是如此,面对拆迁我们显得无助没关系,重要的是你可以选择一个正确的,并坚持下去!

  【法条索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条 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胜诉公告:

  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胜诉公告:胜诉郑州两大政府部门公告

  【原告一】潘先生

  【原告二】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炳峰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燕

  【被告一】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被告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情简介】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某村村民潘先生和王先生的房屋因政府建设项目面临拆迁,但是不仅补偿明显不符合法律原则,而且拆迁办并不听拆迁户的诉求,于是二位当事人不愿妥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聘请京平拆迁律师王炳峰和赵燕为维权律师。

  京平拆迁律师王炳峰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结合专业知识和多年经验及时启动了法律程序,并通过法律调查获知大量信息,最终助潘先生和王先生将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和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律师团思路清晰、证据充足,最终赢得了本次诉讼的胜利。

  2015年12月22日,二位当事人收到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作出的《关于惠济区X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时撤销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郑发改行复决[2015]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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