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法占用耕地、不作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鄂黄石中行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全先生等13人
【被上诉人】大冶市规划局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案情简介】
全先生等13人是湖北省大冶市xx村的村民,由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美地块还建楼项目的开发建设,占用了xx村的土地,全先生等13人的房屋被纳入拆迁的范围之内,初遇拆迁,没有经验,全先生等人只知道政府给的补偿太低,自己的房子如果被拆,政府给的钱根本建不起来房子,因此,全先生等人没有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经过和村干部、拆迁办的多次协商,全先生等人意识到这种没有筹码的协商谈判根本就不可能有结果,反反复复达不成协议,反而自己和家人都要承受极大地精神压力。无奈之下,全先生等人走上了信访之路,期待着上级政府可以给自己一个公正合理的补偿,艰辛的上访要忍受着风餐露宿的苦楚、承受被带回拘禁的风险,可结果不是遭遇冷眼无视,就是得到一张由当地政府处理反映情况的回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先生等人决定走法律途径来拆迁维权,经人介绍,他们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且委托顾冬庆拆迁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为自己拆迁维权。
2015年3月,全先生等人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资深拆迁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办案掠影】
法律调查遭拒绝
2015年3月23日,全先生等人为了解本村土地被用于大冶市城东北片区新美地块还建楼项目是否经过规划审批,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大冶市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然在3月25日,快递部门以大冶市规划局拒收为由向全先生等人发出通知,全先生等人于当日收到被拒收的邮件。
行政诉讼遇不公
全先生等人认为大冶市规划局拒收其邮件的行为违法,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于2015年的5月15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大冶市规划局拒收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违法并接受其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全先生等人的寄件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首先,邮件、信函的收发活动本身不体现行政职权,不符合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其次,拒收信件未影响到全先生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信件被拒收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当面访问等方式让大冶市规划局得知其反应的内容;再次,信件被拒收而未拆封,此时的行政管理活动尚未开始,虽然全先生在信件封面上写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但并未能反应何种信息以及公开的方式,大冶市规划局不知道信件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驳回了全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大冶市规划局拒收邮件违法是于法无据的。
二审法院还公正
大冶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人意料,判决依据更是令人瞠目结舌,除了让人怀疑其公正性以外,别无它用,面对这样的结果,必须上诉。全先生等人认为,其以邮件快递的形式邮寄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合法,且邮寄内容经快递公司确认和内件品名一致,大冶市规划局有签收的义务,但大冶市拒收,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遂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先生等人向大冶市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大冶市规划局拒收其邮件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对于原审法院审理,片面强调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明显错误,全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00048号行政判决,并确认大冶市规划局拒收全先生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该得到答复,才能真正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立的初衷。
拆迁是政府行为,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拆迁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违法行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法院却视而不见、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那老百姓的权益怎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