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2行终第XX号
【上诉人】占女士
【委托代理人】黄先生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利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鄂陵律师
【被上诉人一】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上诉人二】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占女士是一名八旬老人,在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办事处XX村拥有唯一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2年4月,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大冶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印发2012年大冶市重点项目建设房屋集中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该工作方案中的拆迁房屋就包括占女士的房屋。2014年,XX建设工程项目得到批准,占女士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围之内,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占女士始终没能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经过多次协商依然未果。拆迁办见占女士年老体迈,体弱多病,不敢强行驱赶,就把逼签的矛头指向了占女士的儿子黄先生,黄先生经过百般磨难,最终没能坚持到最后,被迫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被迫领取了不合理的补偿款。2015年1月,在占女士家中无人的情况下,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将占女士的房屋暴力拆除,事态的发展超出了占女士的想象。就在心灰意冷、不得不接受残酷现实的情况下,占女士和黄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且下定决心一搏,同律师共同努力,希望能够拿回合理的补偿。
2015年1月底,占女士和黄先生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同张波、李利、李鄂陵三位资深拆迁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办案掠影】
为了核实占女士房屋拆除的合法性,以及确认暴力拆除占女士房屋的主体,律师们开始进行了法律调查,并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找到了违法强拆主体,将违法强拆主体告上法庭势在必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占女士在律师们的指导下,将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诉至大冶市人民法院,占女士并没有在《攀宇工业园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即并不认可拆迁户给的不合理补偿,也没有收取拆迁户给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然而大冶市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占女士没在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占女士之子黄先生代其在攀宇工业园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签名并带领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属于表见代理,而黄先生被迫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因此,拆迁户实际上取得了占女士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处分权,房屋拆除行为并未违法。一审判决超出了律师的意料,但是相信法律公平正义的律师们只会越挫越勇。
带着对正义的追逐,占女士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占女士本人签署过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亦不能证明黄先生接受过占女士的委托和拆除房屋征得过占女士的同意,故依据《行政诉讼法》,撤销大冶市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并改判确认大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大冶市人民法院将占女士之子黄先生在拆迁还建安置协议上签字并将补偿款打到其账户的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视为占女士对征收补偿的认可和领取,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支持,同时,即使该协议得到追认,拆迁户也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拆除,保证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本案的一个关键是,黄先生在补偿还建安置协议上的被迫签字。在拆迁征收的过程当中,各种逼签手段层出不穷,可以说是防不胜防,作为拆迁户,应该提前做好思想准备,顶住压力,做好取证工作,当然,被迫签字的取证工作存在难度,但是也不是说不能维权,律师可以靠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智慧,总体把握案情,为拆迁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当拆迁户面对非司法强拆,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必须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过程中更加人性化,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强制拆迁的。面对违法强拆的复杂性,仅靠当事人自己的微薄之力很难抗衡拆迁办的强权,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殊于普通案件,讲究的是“战术”,拆迁户要增强法律意识,积极收集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得到合理的补偿,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