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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拆迁案例:细节决定成败,驳回复议为何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8-31

  【写在前面】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至被申请人。同时,为了充分解决矛盾,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第三人进行查阅。

  【索引案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皖1602行初X号

  【原告】高先生、张先生等七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魏 巍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现昭律师

  【被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回顾】高先生等七人均是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耕地,并过着平淡而安逸的生活。但是,承包耕地面临征收打破了村民的平静生活,自此村民将丧失生活来源。根据征收原则,村民耕地被征收应该对其予以相应补偿和安置,保障这些失去生存之本的农民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但是,在这个村子,耕地征收竟无任何补偿可言,村民也没有见过任何征收文件,这对于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而言无疑是巨大打击。无奈之下,高先生、张先生等七人开始东奔西走,希望可以找到解决问题之办法,可以尽自己的一份力挽回他们的生存之本。

  时间一点点过去了,从村里到乡里,没有任何一个人或部门可以告诉他们关于这件事的原委,没有人给他们解释为什么没有任何征收文件自己的耕地就要被征收,更没有人愿意接这个烫手的山芋,为这些人解决困难。最后,这一行人只得试着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无奈这些质朴的农民对拆迁知识认知有限,对专业问题更是不甚了解,只得奔走在法律维权的路上,四处咨询、打听。终于,通过网络平台和他人介绍,他们找到了征地领域的专业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通过京平专业律师的解释,村民终于明白了这场莫名其妙的征收背后隐藏的巨大“阴谋”,清楚了自家承包耕地被稀里糊涂征收的问题所在。最后,这一行人决定集体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将他们的维权大事交给京平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库建辉律师、资深拆迁律师魏巍律师和赵现昭律师。

  【维权步步为营】京平拆迁律师律师团介入案件后,面对的除了当事人无辜的眼神,便无其他任何实用线索,一场困难重重的拆迁维权之幕就这么拉开了。为了尽快掌握案件核心内容,京平拆迁律师迅速展开法律调查程序,并对后续维权方案做了周密部署。维权伊始,京平专业维权律师就清楚:唯有步步为营,方可在这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占据上风。

  一系列的调查程序终于为本次维权找到了缺口,一份所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现在了律师面前,这一份合同是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与亳州古井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很明显,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这一合同已经对村民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于是律师团助当事人针对这一合同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月20日,当事人收到了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该复议内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对此结果,虽然村民倍感委屈,但实战经验丰富的京平拆迁律师自然不以为奇。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律师第一时间启动了诉讼程序。2016年2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

  【细节决定成败】庭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其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做了一系列辩解,看似合法、合理的说辞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漏洞百出。仅程序方面,京平拆迁律师就指出了多处违法点,其中主要在于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的问题,甚至没有证据显示其已经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至被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和亳州古井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尚无证据证实本次纠纷所涉耕地的征收事项,亦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次征收程序合法。

  细节决定成败,虽然程序问题总是不被重视,但京平拆迁律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将成为决定此役胜败的关键。最终,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处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时存在诸多程序违法,故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亳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亳国土复决字[2015]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违法。

  

安徽省农村征地案例:细节决定成败,驳回复议为何违法?

 

  【索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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