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女士是贵州省从江县一位普通的村民,在位于从江县洛香镇拥有合法住宅(实质上应该为看护林木用的住棚)。2015年9月24日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从国土资执法通字(2015)4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陆女士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6年4月在从江县洛香镇违法建房,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责令陆女士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而陆女士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故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12月18日组织人员对陆女士的房屋实行了强拆。陆女士认为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强拆行为时并没有相关合法手续,使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陆女士经与家人协商决定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乔岗、刘大伟取得了联系,随后两位律师代理了本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两位律师立即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合已有的证据材料迅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拆迁维权方案。首先,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陆女士向公安部门申请了查处。之后,一纸诉讼将从江县国土资源局诉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强拆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对违法强拆行为是合法均各执一词;面对从江县国土资源局的辩解,两位律师早已料到。最终在各项证据和原告代理拆迁律师准确的事实和法律分析面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被告从江县国土资源局强拆原告陆女士房屋前,即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书,也没有公告限期原告自行拆除,缺少违法强拆的必经程序和步骤,故原告陆女士以被告违法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从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长期以来,违法强拆行为都是伴随着我国的城镇化改造而不断产生的,实践中,出现在各地的违法强拆事件此起彼伏,屡禁不止。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维护社会环境不断朝良好的态势发展,也为了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强拆暴力流血事件的不断发生。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违法强拆这一政府作为违法强拆主体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益冲突的拆迁双方不可调和的矛盾。可见法治在进步,违法强拆在现今的法治环境下已经不适宜再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