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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拆迁案例:政府出尔反尔 违法强拆终系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9-07

  【写在前面】“风能进 雨能进 国王不能进”,道出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明确界限,在国王所代表的公权和国家威慑力面前,即便是破旧不堪的房子也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不容侵犯的,因为那是一种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的象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若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予以征收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补偿,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豫10行初X号

  【关键词】行政强拆 实体违法 程序违法

  【原告】冯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鄂陵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

  【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冯女士是临颍县城关镇某村村民,于1995年至1998年期间响应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开发建设107国道XX庄段的若干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在该村申请建房,并于1996年、1998年分别取得了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是,就在2014年,临颍县召开“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租售国有资产”治理动员会,开始对全县“三违”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组建“三违”治理工作指挥部,于同年11月18日由县领导全程指挥督导违章建筑拆除工作,此次违章建筑拆除工作涉及的9处被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中就包括了冯女士的住宅。

  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冯女士看着自己的房子化为一片废墟,面对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她不仅没有退缩,而且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经多方打听,冯女士得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所,于是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做了深入沟通。经过专业律师的分析,冯女士终于看清了这场浩大的违章建筑拆除背后隐藏的“阴谋”,而自己的住宅虽然合法依旧被违法强拆的是因为没有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最后,冯女士决定聘请京平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权,将自己的维权大事委托给京平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专业拆迁律师李鄂陵律师、刘春兴律师。

  【曲折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接受冯女士的委托后,针对此次违章建筑拆除工程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并于2015年3月,将临颍县人民政府送上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虽然律师已经做足准备,但也清楚这类民告官案件的难度之大,所以当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时,律师团并未感到意外,随即启动了上诉方案。历经五个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的判决,并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虽然维权之路异常曲折,但形势最终得以扭转。

  【峰回路转】不久之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开审理此案。庭上,应对临颍县人民政府矢口否认自己是违法强拆主体,列出各项证据试图撇清自己与本次拆迁行动的关系,甚至不惜牺牲村委会的策略,律师团沉着应对、以不变应万变,以25项证据直指临颍县人民政府在此次违章建筑拆除行动中的主导作用,并揭露了这一看似合理、合法违章建筑拆除工程背后的违法点。

  终于,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次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者为临颍县人民政府,认定冯女士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可说明其房屋为合法建筑,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认定,临颍县人民政府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采取强拆的方法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2016年5月31日,冯女士收到了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8日强拆冯XX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违法强拆冯XX房屋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河南省农村拆迁案例:政府出尔反尔 违法强拆终系违法

 

  

河南省农村拆迁案例:政府出尔反尔 违法强拆终系违法

 

  这一纸判决意味着历经两年的拆迁维权终获胜,获得合理补偿之日可待!或许,维权路程曲折、坎坷,但是冯女士这一路维权终有京平拆迁律师相伴,不仅给予专业指导,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撑。

  【索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居住条件。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