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案例 > 农村拆迁案例 > 湖南农村拆迁案例:无视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终违法...

农村拆迁案例

湖南农村拆迁案例:无视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终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9-09

  【问题索引】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实施。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是发改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定程序,在此过程中,发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案例索引】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湘X行初X号

  【原告】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 欣律师

  【被告】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行政机关)

  衡阳市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

  【案情简介】1989年10月,经原衡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批准,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某村村民陈先生在当地134.6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子。一家人原本在这里过着平稳安定的日子,却不曾想遇到了拆迁,陈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虽然,陈先生愿意配合拆迁这次拆迁活动,但是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却极为不合理,已经严重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在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形下,2014年5月4日该房屋遭遇了强拆

  作为一介守法百姓,从未与“官”发生过矛盾的陈先生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夷为平地甚感愤怒,但更多的又是无助。他四处奔波,希望可以讨个“说法”,但终究无果……无奈之下,陈先生想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自己讨个公道,他开始咨询、打听,但是本地律师对该问题总是避而不谈,于是他寻到首都。在多方对比之下,陈先生最后选择并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维权团队,并开始积极配合律师展开维权。

  【维权之路不平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先生委托后,指派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律师、资深拆迁律师薛正懿律师和专业拆迁律师张欣律师组成了专项维权小组。维权小组介入案件后,首先针对此次拆迁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程序,并通过调查发现本次市政项目为内环路项目建设,且由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关于衡阳市内环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在京平维权律师小组的缜密调查之下,发现该批复存在违法,于是律师助陈先生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

  然而,拆迁维权作为“民告官”的典型案件,注定了这一路不会平坦。2016年2月25日,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衡府复决字(2015)X号《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收到这一决定的陈先生难免会有心理压力,但是对于京平拆迁律师而言这只是离成功更近一步所必经的程序。收到衡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后,京平拆迁律师第一时间起草诉状,将原行政机关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复议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送到了被告席。

  【找准突破口一击即中】2016年5月5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上,被告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七项证据,试图证明其作出的《关于衡阳市内环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程序与实体均合法,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而做出维持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衡阳市人民政府亦提出了一系列证据、列举数项法律法规,以证明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本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对于本次诉讼,京平拆迁律师早已胸有成竹,所以对于二被告的辩解,律师一直表现得从容淡定。待二被告阐述之后,京平拆迁律师直接指出了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提供全部必需资料的情况下,即作出《关于衡阳市内环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行政;而衡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在尚未查明和核实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否依法行政的情况下,便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亦属违法行政。

  京平拆迁律师以专业的知识、缜密的思维,在复杂多变的庭审过程中找准突破口,不仅令二被告束手无措,更赢得了法官的支持。最后,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判决:确定被告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衡发改投(2013)X号《关于衡阳市内环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行政行为及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衡府复决字(2015)X号《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湖南农村拆迁案例:无视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终违法

 

  

湖南农村拆迁案例:无视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终违法

 

  这一违法行为的确认,是京平拆迁律师专业、责任和高效的显示体现,更为本次维权战役打开了关键之门!

  【法条索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