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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拆迁案例:程序违法即违法限拆通知必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0-12

  【问题提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是否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下达《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要点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认定为无效。

  【索引案例】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叠行复决字【2016】第X号

  【案情】

  申请人: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 波 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魏 巍 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贾振华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蒋先生是广西桂林叠彩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的合法房产面临政府征收,但是因补偿极其不合理,蒋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4月5日,蒋先生收到由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叠容(2016)第X号《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要求蒋先生限期搬迁并拆除所谓的“违章建筑”。面对违章建筑的指控,蒋先生自然不愿意就这么把自己的家业毁掉,但是他也不知道究竟该如何保护这个家。就这么拖了一个月后, 2016年5月6日,蒋先生的房屋还是被强拆了。

  看着房屋被拆,拿着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蒋先生只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希望借助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款。于是,蒋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一家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事务所,经过专业律师的指导,蒋先生决定将一家人的维权事宜委托给京平高级合伙人律师张波律师、专业律师魏巍律师和贾振华律师。

  【旗开得胜】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了法律调查程序,掌握了本次拆迁涉及到的诸多材料,并从中发现了问题之关键——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蒋先生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本次所谓的拆除违章建筑行为明显的违反法定程序,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向蒋先生下达的《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系在桂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作出的,应当予以撤销。

  虽然,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试图据理力争,但只是苍白无力。最后,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政府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意见,作出了撤销上述《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西农村拆迁案例:程序违法即违法限拆通知必撤销

 

  【以案说法】在拆迁实践中,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即便是“违章建筑拆除”,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中,关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在本案中,桂林市叠彩区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搬迁拆除通知书》时,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不仅存在程序违法,同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对于普通的拆迁户来说,盖有相关部门公章的法律文书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一般人也很难看出其中的门道;而在专业拆迁律师的眼中,违法行政行为必然将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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