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索引】虽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于补偿,但是任何目的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既定程序操作,尊重拆迁户的基本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存在剥夺拆迁户基本权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政府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
【案例索引】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府复决字(2016)X号
申请人:周先生、周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 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 霞 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周氏姐弟俩是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015年,因当地政府组织修路,周氏姐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虽然,拆迁办是打着公益目的的旗号组织的征收,但是拒绝出示任何关于本次征收的合法手续,征收补偿也明显与法定征收补偿原则不符。所以,周氏姐弟与拆迁办就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经过一番谈判和较量之后,周氏姐弟意识到仅靠自己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强大的拆迁办实现所谓的公平谈判,于是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开始了拆迁维权之路。
经过四处咨询和打听,周氏姐弟找到了在拆迁领域首屈一指的律师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京平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他们厘清了整个拆迁程序,也认清了拆迁办一直以来的欺骗和打压。最后,周氏姐弟将一家人的拆迁维权事宜全权交给了京平高级合伙人律师崔凤荣和资深拆迁律师李霞。
【维权打响】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启动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程序,并针对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违法点制定了全方位的维权方案。首先,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当事人,针对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了一系列看似合理、合法的证据,试图说明其批注作出的《征地拆迁安补偿安置方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但是,京平拆迁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巧妙运用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直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方案存在的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唯有充分落实拆迁户的上述权利之后,方可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但是,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作出和公示的当日,便批准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显然,经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客观上剥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申请复核、听证等权利。而本案涉及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报批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并未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旗开得胜】最后,法官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以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拆迁落实过程中必须保证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拆迁户有权利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组织听证。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虽然规定如此明确,但是实践中,多数地区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是在没有经过公告、没有听取拆迁户意见、没有组织听证的情况下直接被批准执行的方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如圣旨般不可违背,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在无形中被剥夺,请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