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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拆迁案例:信息公开未答复,告知书复议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1-02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3日,上海市密胺印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寄送了《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和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再次提供信息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为由,于5月6日作出00343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拒绝作出答复。申请人上海市密胺印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先生经人介绍联系到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也在第一时间指派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李霞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三位律师立即对本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针对被申请人的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上海密胺印务有限公司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针对此次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辩称经核、补正前后申请人均仅提供了区域地址和位置截图,但未提供与征地批文名称或内容相关的信息。故申请指向不明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提供相关证据用以佐证。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复议后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其告知申请人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属于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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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即对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正,本案中,行政机关告知上海市密胺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更改、补充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未就补正后信息不符合要求规定不予答复,故被申请人具有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情形,故在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应注意分辨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文是否合法,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在进行拆迁维权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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