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一位普通的村民,在龙马潭区鱼塘镇建有合法房屋。近日,高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有不明身份人士进行施工活动,该施工现场距离高先生房屋不足1米,导致高先生房屋严重损坏,无法在房屋中居住和从事经营活动,后索取拆迁补偿未果。为了核实项目建设行为的合法性,高先生于2016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13号拟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范围图)及其申报材料”。2016年5月13日,高先生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高大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在回复中,被申请人以高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征地等行为无关,与高先生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高先生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指派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宋金玉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三位拆迁律师立即对本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针对被申请人的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形,在三位律师的指导下,高先生一纸复议将被申请人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不作为行为复议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高大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泸规管函[2016]205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内容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针对高先生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起初还以其已履行法定义务,高先生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高先生特殊需要无关为由进行辩称,但最终,事实胜于雄辩,在各项证据面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拆迁律师说法】
申请人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难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取相关信息满足自身的特殊需要进行拆迁维权。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此类申请往往显得不积极,或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辞、拒绝。而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具体行政行为时,或程序有瑕疵或懈怠职责或恐对其自身造成不利影响。而在本案中,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明显存在着懈怠职责的问题,以高先生没有利害关系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则属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高先生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具有申请此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