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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萧山农村拆迁案例:限拆决定和违法强拆,双份复议终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26

  【申请人】郎女士

  【被申请人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被申请人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黄爱华、李利、蔡晓仪

  【案情简介】

  郎女士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某社区拥有住宅房屋,并持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但对郎女士一家五口人只按两口人进行安置,郎女士自然无法接受这般残酷的现实,于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6年2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对郎女士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房屋属于非法占地建设,郎女士根据《限期拆除通知书》记载的救济途径,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不曾想在2016年3月,仅一个月后新塘街道办事处将郎女士的房屋强拆。除了权益受损的心酸,郎女士更多的是对强大的拆迁办野蛮行径的愤怒。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郎女士的家人经过多次旁听京平拆迁律师庭审,最终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其拆迁纠纷,并由拆迁律师黄爱华、李利、蔡晓仪具体承办本案。

  【办案掠影】

  京平律所拆迁律师黄爱华、李利、蔡晓仪接受郎女士的委托后,为了积累更多谈判筹码,针对拆迁办作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并掌握了相关法律证据后。首先针对郎女士提起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复议提供维权思路和策略,同时劝慰郎女士不要过分忧虑,京平拆迁律师与此同时通过起诉当地公安部门,获得相应证据,得知明确的违法强拆主体,这样才得以顺利的对新塘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在后一行政复议中一并将新塘街道办事处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列为被申请人

  在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一直在强调郎女士的房屋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但是却由始至终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其实施责令限期拆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证据、依据材料应当由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取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和依据,用以证明其实施对郎女士的责令限期拆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违法强拆,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不得违法强拆。此类强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在说明这一违法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京平拆迁律师强调这一违法强拆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郎女士的合法权益。

  最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分别对郎女士的复议申请作出了令人满意的复议决定。

  【复议获胜】

  (一)2016年4月30日,郎女士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撤销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二)2016年9月2日,复议机关确认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强拆郎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浙江杭州萧山房屋拆迁补偿:限拆决定和违法强拆,双份复议终维权

  【拆迁律师说法】

  从郎女士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拆迁维权决不是有一是一的相互孤立,反而是相互配合,一环紧扣一环,纷繁复杂。当事人在面对行政征收案件的时候决不能为了复议而复议,为了诉讼而诉讼,要知道我们的目的是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那么就是要让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制定符合自己案件实际情况的维权策略。否则程序一旦启动,而后续的步骤没有加紧的跟进的话,那么就是对我们当事人权利的二次伤害。所以不仅要防范拆迁办的违法违规拆迁,也要防范因自己的失误造成损失的扩大,那就得不偿失了。尽管当事人和律师面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本案初步的胜利,奠定了我们对法律有信心,也有勇气将拆迁维权进行到底,取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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