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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拆迁案例:强征土地毁财产,公安不出警系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15

  【写在前面】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根据《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遭遇强征、违法强拆等毁坏财物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人民警察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原告:傅氏父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拆迁律师

  被告:泸州市公安局

  傅氏父子是四川省泸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土地,并种有树木。因面临征收,上述房屋和土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在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对傅氏父子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实施了强行破坏,企图占用其土地。对此野蛮强征行为,傅氏父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派人到现场制止破坏其树木的行为,希望公安机关履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但是,泸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并未出警,放任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傅氏父子承包土地上的树木被毁坏,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不履责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助当事人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庭上,被告辩称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110受理范围,甚至主张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京平拆迁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反驳:首先,对于“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110受理范围”问题,泸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根本没有及时出警调查,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单方面确定毁坏财物的行为系政府拆迁行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应当确认违法;其次,被破坏土地和树木是原告依法承包和种植,而违法破坏行为和公安机关不履责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不存在主体不适格问题。

  最终,泸县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意见,认为本案原告在其财产被他人毁损的时候,向被告110指挥中心报警要求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依法应当出警,但被告仅根据报警人所讲内容,在未出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是政府的拆迁行为而不予以出警,该行为系违法。

  2016年12月26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泸州市公安局2016年3月26日对原告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四川省农村征地案例:强征土地毁财产,公安不出警系违法

  【以案说法】

  虽然行政违法强拆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但是在强势的拆迁办看来没有拆不掉的房屋,所以违法强拆事件还是经常发生。而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拆迁户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任何对其房屋采取的破坏行为都是违法的。对于非法违法强拆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重则涉嫌触犯《刑法》,应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应刑事责任。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警察已在现场,报警也没有作用,故没有选择报警。但是,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具有立即救助的职责;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有报警的权利,如果因为自己的主观意识放弃权利,则可能会成为日后进行拆迁维权诉讼的阻碍和麻烦。

  所以,面对违法强拆时,如何巧妙利用公安机关实现对抗违法强拆目的,早已成为了一门值得拆迁户学习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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