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元先生
【被告】汤阴县国土局
元先生家住河南省汤阴县,在某村拥有房屋,因为遇到土地征收,所以元先生所在的房屋要被拆除。也许是拆迁过程中遇到阻力,拆迁办便独辟蹊径,2016年3月,县城管以违章建筑名义对元先生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来经过复议程序这个通知被撤销。但是拆迁办并不甘心,同年五月,汤阴县国土局向元先生作出《处罚决定书》,要求元先生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元先生于2016年9月18日向内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内黄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因汤阴县国土局办理案件程序违法,撤销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原以为县国土局会正视自己的错误,但没想到的是县国土局会卷土重来,他们在收到内黄法院的判决后,对元先生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经集体讨论并经县国土局负责人审签后于2016年12月29日又一次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9日将该《处罚决定书》张贴于元先生家门口墙壁。
拆迁办并没有善罢甘休,作为拆迁户的元先生也不会轻易妥协,既然选择了维权,就知道这条道路必定艰难。元先生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他的代理拆迁律师也就是京平的薛正懿律师和蔡晓仪律师。两位律师接到这一消息,马上研究进一步的方案,也迅速采取了措施。2017年1月5日元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向汤阴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以县国土局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都违法,严重侵害了元先生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县国土局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地六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县国土局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而经过调查,元先生未经依法批准即占用本村土地建住宅,而县国土局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均是按照留置送达进行的,且有相关人员予以证明,所以他们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
面对县国土局的辩解,拆迁律师当然不会认同,而是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县国土局向元先生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却是直接张贴于元先生家门口,这是违反关于送达方式的相关规定的,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最终,县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汤阴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常有当事人说行政复议不能实际解决问题,可是京平拆迁律师一次次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足以推翻这一说法!如果没能实际解决问题,只能说明方式不正确,或者并没有对症下药,而是病急乱投医,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浪费法律程序。京平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轻易说法律程不管用,那可能是您的方式有问题!
作者:于娜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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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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