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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拆迁案例: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不履责败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7-07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魏巍、赵现昭、赵燕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案件情况】

  王先生系安徽省亳州市某村村民,遭遇非法强征。京平拆迁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得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城管共同对王先生实施强拆行为。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当事人向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邮寄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直至法定期限经过,被告区人民政府未予任何答复。针对复议机关法定期限不履责的行为,京平拆迁律师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一举将复议机关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从被告的答辩中获知被告宣称在复议期间,自己已告知王先生复议期限已延至11月22日届满。京平拆迁律师告知王先生,被告无论做什么样的答辩都无法逃脱自己败诉的后果,现在被告又提出自己延期复议期限的做法,但是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只能是加速自己败诉的进程,狡辩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不出京平拆迁律师所料,庭审效果出奇的好,局势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连其他的旁听人员都能很明确被告的违法点,结果可想而知。最终,亳州市中院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安徽农村拆迁案例:复议机关法定期限内不履责败诉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有几个很关键的时间期限点,拆迁户也应当明白,比如复议期限,诉讼期限,对评估报告不服复核的时间等等,这个点不明白的可以关注京平律所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官网来获取相关讯息。

  体现在本案中,复议机关有60天的答复期限,就算是要延长,也应当有负责人批准并且告知复议双方。当然复议机关来这个简单的程序也忽略,任意而为,超期不作为,这必然要为自己任性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提醒我们广大的拆迁户,不要一直认为行政机关很强势,以卵击石是没有任何用处的,正是这样的想法,才会助长对方的气焰,更是认为你们不懂法,随意糊弄一下就可以让你们无言以对。所以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行使,俗语“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因此要把握自己的合法权利,行之有效的通过专业拆迁律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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