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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村拆迁案例:限拆通知违法,律师复议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20

  【申请人】程先生等3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邱萍萍、赵燕律师

  【被申请人】城门镇人民政府

  程先生等人系福州市仓山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住房,一直合法居住使用。因本地域拆迁,与拆迁办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7月,被申请人设立的城门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门镇清违办”)根据航拍结果针对程先生等人作出《通知书》,认定其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限期要求自行拆除,否则被申请人将对程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通知书》的程先生等人协商之后,北上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和专业拆迁律师沟通之后,将自己的案件全部委托给京平拆迁律师团邱萍萍和赵燕律师。

  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即对案件的情况作了一下详细的分析,针对案件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剥开层层迷雾,以期看到这隐藏的真相。针对城门镇清违办下达的《通知书》,两位律师迅速的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坚称城门镇清违办作为被申请人的设置的临时机构所作的通知是合法有效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因此希望复议机关可以驳回委托人的复议申请。

  但是两位拆迁律师在这看似合理的表面下,迅速抓住对方不合法的内核。城门镇清违办在作出通知的时候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且最关键的是城门镇清违办作为临时机构是无权下发自己署名的通知的,没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属于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后复议机关在核实了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支持了律师的复议请求,撤销城门镇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的《通知书》。短暂的胜利并没有停下拆迁律师的维权脚步,接下来的维权之路还需要律师和委托人一起努力。

  

福州市农村拆迁案例:限拆通知违法,律师复议撤销

  【拆迁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拆迁办主张的依据来源就是出于对上述法律的理解,专业的拆迁律师作为反驳的依据也正是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作出《通知书》既需要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也要相应的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之下,依法拆迁维权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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