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女士等59人
【代理拆迁律师】:赵健、黄群雁、贾振华
【被申请人】:兴安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而很多征拆文件都是有政府单方制作,在内部自动生效,尽管涉及拆迁户的切身利益,但是老百姓自己是很多资料看不到,很多信息不了解,稀里糊涂就被征收了。因此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申请人张女士等59 人在广西桂林市兴安县某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因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进行征地拆迁,但是拆迁补偿很低,无法满足现有的生活水平,张女士等59 人并没有选择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几次与征收方谈判过后,征地的补偿仍然低的可怜,土地也被强行施工。明明知道征收方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施工,肯定存在违法点,但仅靠猜测对方违法点,和对方口头争论完全不起作用,张先生等人觉得自己法律功底单薄,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便打算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维权。
在与京平拆迁律师洽谈以后,听了律师的维权思路,联想自己现在现在的处境,在分别与家人协商之后,张女士等59人决定委托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他们共同委托的律师正是赵健、黄群雁、贾振华三位律师。
拆迁律师介入以后,指导当事人于 2016 年11月2 日向兴安县人民政府邮寄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准文件。至今没有回复。2017年6 月2日,张女士等59人在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兴安县人民政府邮寄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经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以及支付凭证。
这次一个月过去了,吴先生没有收到对方的任何回复,这一份申请和上一次的申请一样,犹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答复,而不是什么回复都没有,这种漠视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于是,律师决定这一次不能坐以待毙,需要针对申请信息公开不回复的情况,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了张女士等59人和兴安县人民政府分别提供的证据之后,最终采纳了张女士等59人的观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兴安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并予以书面回复,以维护张女士等59人的合法权利。
政府作为公权力机构,掌握拆迁的第一手资料,当拆迁信息不透明时,必然产生矛盾。只有在确定征收行为是否全部合法,补偿是否合理的情况下,才能知道我们的维权重点在哪里,逐一击破,把握维权大局。我们知道“民告官”难,但是与律师携手,法律会还给我们公道,为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