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行终XXX号
【上诉人】 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曹星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上诉人】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被告)、某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
【基本案情】
2001年,常州市某商贸总公司(以下简称改制前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进行整体改制,更名为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并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资产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中载明,常州市某商贸总公司占有的资产包括办公楼551平,仓库30平、职工宿舍120平等。2002年,商贸公司为551平办公楼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仓库及职工宿舍未办理产权登记。
2002年底,商贸公司所在地区开始拆迁,但协商拆迁补偿的过程并不顺利,拆迁办仅认定551平办公楼为商贸公司所有并予以拆迁补偿,对于未登记的仓库、职工宿舍以及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不予拆迁补偿。为了争取应得的拆迁补偿,商贸公司的有关人员一直在奔走。
一转眼就到了2016年,商贸公司的员工换了一茬又一茬,拆迁许可证延期了一次又一次,但拆迁补偿依然在“原地踏步”。2016年7月,商贸公司收到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仅对551平办公楼评估了30余万的重置成新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随后,商贸公司又收到了安置房的评估报告以及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根据《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内容,商贸公司不仅拿不到合理的拆迁补偿,还有支付高额的产权调换差价。至此,商贸公司不敢再耽误,立即联系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程东胜律师、曹星律师、肖广影律师,委托三位律师代理商贸公司拆迁维权事宜。
【案件转机】
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土地使用权、仓库、职工宿舍虽未登记在商贸公司名下,但作为改制资产,商贸公司可以对上述改制资产主张权利。然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中遗漏了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仓库、职工宿舍等补偿,所以认定事实不清。并且,拆迁许可证延期是否合法,拆迁办是否具有合法资质,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是否正确都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商贸公司针对上述问题启动法律程序。
案件的转机终于在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二审过程中出现。京平拆迁律师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当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供销合作社总社出具的《商贸总公司整体改制的情况说明》,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仓库、职工宿舍在内的全部改制资产归于商贸公司。区住建委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仅依据产权证明,对登记在改制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仓库、职工宿舍并未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依法撤销区住建委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胜诉判决】
最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
撤销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区住建委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