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县木材加工厂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江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
【第三人】江西某县供电分公司
【案情梗概】
谢先生是江西赣州某镇居民,在该镇经营一家木材加工厂,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16日,该镇所在的县政府和县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某县公路沿线竹木加工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相关竹木加工厂进行整改,原告加工厂也在此列。
2017年8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关于停止供电的函》,要求该镇供电所对原告的木材加工厂停止供电。原告木材加工厂被停止供电后,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该木材厂于是无法再为员工提供工作机会。原告木材加工厂经营者谢先生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他决定委托专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的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立即组成维权团队介入案件当中。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抓住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超越法定职权,要求第三人对原告作出停止供电行为这一事实作为着力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同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第三人依被告的要求对原告实施了停止供电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其对第三人发函要求对原告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所出具的《关于停止供电的函》直接影响了原告权利义务,因此具有可诉性。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依法撤销,并恢复对原告的供电。
【胜诉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停止供电的函》。
二、第三人某县供电分公司恢复对原告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