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黔27行初xxx号
【原告】某县某食用菌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某基地”)
【被告】某县政府、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自2009年起,叶先生与本县村民李某签订土地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之后建成食用菌基地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执照。2017年9月26日,当地政府大量工作人员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迁了原告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致使原告屋内财产及全部菌类作物尽毁。面对政府的强权行为,原告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月华律师和张爱慧律师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由于违法强拆行为发生时原告并未获取充足证据,这对律师后续法律程序的启动造成极大障碍。经验丰富、专业性极强的两位律师在接受案件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迅速制定了维权策略。基于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叶先生于2018年3月28日以某县政府、镇政府作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强拆某基地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辩称:1、以某县政府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2、被告根据相关文件指定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收行为,项目建设符合要求,被告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原告所租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李英已于2016年12月签署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已按标准兑付了补偿费。
在法庭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并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精准的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有力回击:1、原告房屋属于集体土地,尚未实施征收,根据土管法地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需要省级政府作出批复,某县政府无权直接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如果需要强拆需由县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这恰恰证明某县政府是适格主体,反驳了被告在庭的辩称;3、某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不是公益项目而是商业开发,征收目的不合法。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政府于2017年9月26 日对原告某食用菌生产基地的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一旦遭遇了违法强拆,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时限内启动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