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魏巍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部
【第三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处
【案情简介】
钟女士自2015年3月19日起,多年来一直租赁某经济开发区的房屋用于经营商务宾馆,后该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但是,在2017年10月14日,某县国土资源部委托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处将钟女士的房屋予以强拆,大量宾馆物品及财产被埋压,给钟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随即,钟女士经多方考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魏巍律师和桑兆玉律师为其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一般而言,拆迁户获得安置征收补偿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经征收人与拆迁户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安置征收补偿协议,二是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只有在拆迁户得到征收补偿交付房屋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前提下,拆除房屋或建筑物等才符合法律规定。
【维权经过】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委托第三人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已与房屋的权属人李先生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了征收补偿款,不属于违法强拆,且辩称钟女士并非行政相对人,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第三人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处辩称钟女士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拆除物具有利害关系。
被告及第三人的论据显然有驳常理和法律法规。京平拆迁律师提出:
一、房屋的拆除与钟女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1、房屋拆除与钟女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据此,“利害关系”重在考虑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的额可能。只要享有其中一部分权利或个别共有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均符合利害关系的认定,有权以其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人,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依法享有权益,而附着物即包含着房屋建筑或其他构筑物。因此,拆除房屋不仅影响所有权人,也影响着使用权人钟女士。在拆除用于经营的房屋时,应当充分注意到该房屋内经营设施、经营利益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某县国土资源部拆除钟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且拆迁户拒不交出房屋的,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征收人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2、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某县国土资源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实施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且在未与原告钟女士达成安置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强拆案涉房屋,造成原告财物的损失,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强拆某市某开发区的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合法强拆是指经过责令交出土地(集体)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国有)程序后,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的违法强拆。
强拆会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极大的影响,所以实施违法强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好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