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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拆迁案例:市执法局认定租赁土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占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案例索引】:(2019)浙0421行初X号

  【原告】:胡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告】: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胡先生在2003年与浙江省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合作社将该村某处的土地租赁给胡先生,租赁期限至2023年。在2005年,胡先生又与该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同样的协议,租用该村的土地,租赁期限至2028年。这两份协议中都明确约定胡先生在租赁的土地上开办堆场,用来经营黄沙、石子等材料。2018年8月,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经过勘查,认定胡先生无审批手续,未取得规划许可,将耕地用于生产经营,属于私自改变集体土地的用途。因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土地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14日向胡先生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胡先生于2018年9月24日24时前全部清理

  面对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胡先生没有选择接受,而是选择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他辗转来到了经验十分丰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曹星律师、黄雁群律师进行代理,两位律师立刻为胡先生量身定制维权方案,将合法权益力争到底。

  【维权经过】:

  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经下达的情况下,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说法看似没有什么漏洞,但是京平拆迁律师在通知书中发现了一些违法之处,并且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综合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

  在庭审的过程之中,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胡先生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未取得许可规划,私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建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并且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提交了调查笔录、勘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面对综合行政执法局这种说法以及提交的证据,京平拆迁律师没有任何退让,指出胡先生通过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证实了胡先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同时也证明了胡先生实际获得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胡先生的用地是合法的。同时,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这一行为已经为胡先生设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直接明确了后果,这显然违反了我国行政法的法律规定,同时侵犯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这使得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合法性难以成立。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认定主要的违法事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认定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浙江省企业拆迁案例:市执法局认定租赁土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属于违法占地

  【拆迁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作为被征收方的老百姓往往对程序不够了解,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各种文件也不是很熟悉。因此,当行政机关下达诸如《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这样的文件时,老百姓往往会很慌张,丧失捍卫权利的决心。但是,行政机关下达了文件并不意味着维权无路了。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中就应当标明主要的违法事实,如果没有标注,就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项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一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应当认定无效,并予以撤销。所以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文件时,广大群众不要慌张,应当坚定维权的信心,不轻易放弃,让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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