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女士、黄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 刘春兴律师 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陈女士亡夫系漳州市某村耕地的合法承包人,其生前在该耕地上建有养鸡棚及蔬菜大棚、养殖配套设施等地上附着物。2017年年初,陈女士家的温室蔬菜大棚和钢架结构彩钢养殖大棚被强拆。与拆迁办多次协商未果后,陈女士与其儿媳黄女士多番打听咨询,最终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鲁金艳、刘春兴、刘艳玲三位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在维权的路上为其保驾护航。
在了解案情经过后,三位京平拆迁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制作维权方案。因未能明确违法强拆机关,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便指导陈女士、黄女士收集证据以该区执法局提起复议,以确定违法强拆行为实为镇政府实施,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为陈女士、黄女士的案件做了充足的证据准备,使得被告的主体资格得以确认。京平拆迁律师以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尤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于庭审中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作出行政决定后,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给当事人必要的陈述与申辩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决定的,可以制作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是违法。镇政府仅向原告发出两份通知书即实施拆除,确系违法的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经过一番唇枪舌战,人民法院认同了京平拆迁律师及陈女士、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镇政府对陈女士、黄女士土地的破坏及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