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2019)鲁0191行初X号
【原告】孙先生等三人
【被告】济南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案情简介】
孙先生等三人在某村承包了一处山地,并在此处建造了石料厂。后孙先生等三人发现有不明施工人员在该处施工。孙先生等三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到该处土地没有办理征地批复,不属于建设用地,因此施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孙先生等三人向城管局请求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是城管局并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是将孙先生等三人的《查处申请书》转给某街道办事处处理。
孙先生等三人认为城管局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违反了规定,侵犯他们三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孙先生等三人辗转来到了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旋即指导孙先生等三人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城管局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城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是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孙先生等三人提供的证据,该块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建设用地,且这块土地尚未进入规划审批流程,城管局不具有相应的职权,因此孙先生等三人对城管局的起诉不能成立。并且城管局认为孙先生等三人提出的申请为信访事项,城管局作出的答复没有为孙先生等三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孙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城管局请求驳回孙先生等三人的起诉。面对城管局的此种说法,京平拆迁律师辩称:通过孙先生等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证明该块土地未被征收;通过《关于申请公开相关规划信息的答复意见》证明该块土地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属于非建设用地;通过提交《关于<查处申请书>的回复意见》证明城管局将申请转送他处,未履行职责。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法院责令城管局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责令被告济南某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对原告孙先生等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