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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拆迁案例:04年租赁场地建木材加工厂,17年被管委会认定为违章建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1-15

  

  【案例索引】(2019)赣X行初X号

  【原告】赣州市某区某镇某木材加工厂、赣州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赣州市城市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案例简介】

  赣州市某区某镇某木材加工厂自2004年起与赣州市畜牧研究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研究所内场地并自建厂房,从事木材家具的生产经营至今。2017年1月1日,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木材加工厂的部分厂房用于家具生产经营。后赣州市某区管委会下达文件,将当地的家具厂厂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对厂房统一进行拆除。2018年5月28日,城管局向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某木材加工厂、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认定成为违章建筑,限期自行拆除。

  面对城管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某木材加工厂的负责人李先生和某家具材料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选择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二人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共同委托程东胜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了李先生和赵先生的情况后,迅速为二位制定了维权策略,指导李先生和赵先生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江西省某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某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京平拆迁律师又指导李先生和赵先生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某县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令某县法院继续审理。

  在庭审的过程中,城管局辩称其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请求驳回李先生和赵先生的诉讼请求。面对城管局的说法,京平拆迁律师称:城管局对李先生和赵先生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为他们二人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京平拆迁律师请求撤销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5月28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江西省企业拆迁案例:04年租赁场地建木材加工厂,17年被管委会认定为违章建筑

  【拆迁律师说法】

  维权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是对于意志力的考验。因此当您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借助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将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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