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案情】
马先生系兰州市某村村民,于1996年成立兰州市某机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为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村委会与马先生补充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充合同》,明确该承包土地为无耕种价值的荒沟滩,且经多年采砂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1985年8月4日经村委会讨论同意,承包给马先生开发使用,由马先生进行平整、改造并修建和维护某镇防洪设施等。2016年,上述土地因兰州国际港务区山前路项目及储备用地B类保税区项目拟被征用,地上房屋、附着物等已对马先生个人进行了补偿,案涉土地尚未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土地征收补偿款尚未确定。先马先生与村委会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纠纷。
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马先生应得征地补偿款份额为1188459.64元。但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的征收面积和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未确定,马先生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马先生对此不服,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蔡晓仪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某号的民事判决;2、确认马先生应得征地补偿款份额为1188459.64元。
【维权经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先生在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中是否享有份额及份额多少,但原审法院却仅仅通过咨询兰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某镇政府、某镇土地所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就驳回马先生的诉讼请求,明显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以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应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