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
王先生在某村经营养殖场,2019年2月20日,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内容为王先生在某地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猪栏的行为违法,限期王先生自接到该通知书后五天内自行拆除基本农田上的所有设施,恢复耕种。
收到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王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朱艳姝律师、乔岗律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便立即指导王先生于2019年3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于2019年2月20日对王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明确指出,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无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破坏耕地(含基本农田)及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不具有相应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超越其职权的行为。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于2019年3月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