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生、某市钓具厂(以下简称“钓具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资源局”)
【案情】
李先生的房屋与钓具厂均在湖南省下辖的某村,因当地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市资源局拟征收李先生房屋与钓具厂所在的土地,因双方对涉案征收拆迁补偿一直未达成一致,市资源局将涉案征收拆迁补偿款提存后向李先生和钓具厂作出了《限期腾地告知书》及《限期腾地决定书》。
李先生和钓具厂认为根据市资源局作出的系列公告,涉案房屋并不在征地范围内,且市资源局在征收过程中实体和程序均存在重大违法问题,李先生与钓具厂遂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该建设项目的拆迁红线范围且市资源局向李先生和钓具厂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和钓具厂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和钓具厂不服一审判决,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与雷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共同请求法院:一、撤销(2019)湘0611行初某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予撤销。人民法院在审查该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一、是否发布《预征地公告》;二、是否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是否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是否与李先生和钓具厂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内容。
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市资源局在一审及上诉均未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某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证据,也未提供已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的证据,所以市资源局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存在瑕疵。与此同时,市资源局也未提供发布《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期间对李先生和钓具厂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的证据,所以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
【胜诉】
鉴于案涉限期腾地决定的结果是正确的,撤销重做可能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行初某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份《限期腾地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