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先生
【被告】宿州市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案情】
朱先生的承包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下辖的某村,承包期限自1995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06年朱先生在该地块内建设预制板厂,2008年朱先生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民用建材、黄沙、水泥等。令朱先生没想到的是,2019年3月30日,乡政府在没有合法身份证明及政府公告的情况下就强拆了其经营的预制板厂,使朱先生遭受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朱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与梁璐璐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乡政府2019年3月30日的违法强拆朱先生预制板厂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出强制行为之前,行政机构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乡政府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乡政府是在未履行对朱先生进行书面催告,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朱先生预制板厂强拆,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宿州市某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30日强拆朱先生预制板厂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