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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江北工厂拆迁安置胜诉案例:金属加工厂诉旧改中心与街道办不履行补偿职责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16
 【原告】宁波市江北某金属回收加工厂(简称加工厂)
 
【代理律师】刘宏国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旧城改造中心​
 
【审理日期】202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4月7日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2009年,宁波市江北区湾头区块启动拆迁。加工厂涉及两处不动产:一是0285号土地证对应的土地,原使用者为甄隘村委会,2001年加工厂前身与甄隘村合作社达成土地转让协议,但未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加工厂在此地上拆除原建筑并搭建新房屋;二是原甄隘村排涝站土地,1993年甄隘村合作社与银华压块厂约定由村提供场地建排涝站,后该地及地上房屋经确权,现甄隘村合作社尚未就该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银华压块厂经多次变更最终成为加工厂。加工厂认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周边企业补偿不公平,自身未得到公正待遇,虽有安置承诺但未兑现,故而提起诉讼。​
 
【维权经过】加工厂因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经多方咨询与考量,决定求助于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经验丰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与律所沟通自身困境后,律所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土地权属变更、拆迁政策适用以及安置承诺等细节。经评估,接受加工厂委托,指派刘宏国律师负责此案。刘律师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与拆迁政策,收集整理证据,确定诉讼策略,代表加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并对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不公平等情况进行审查。​
 
【胜诉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行终338号行政裁定和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行初16号行政裁定,指令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认定加工厂系案涉两处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旧改中心对案涉房屋拆迁负有补偿安置职责,且案涉补偿安置条件成就,加工厂提起的履职诉讼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应积极关注自身权益,对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性、合法性要严格审查。若遭遇不公平对待或未按承诺安置补偿的情况,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本案中,即使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变更登记,但基于实际的土地转让协议履行和多年的占有使用,以及企业转制等事实,加工厂仍可确认对案涉不动产的权益。同时,拆迁人应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理由推脱,若拆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应通过合法的裁决程序解决,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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