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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企业征收补偿案例:对堆场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未认定违法事实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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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胡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

  胡先生分别于2003年、2005年与平湖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用于开设堆场。2018年8月28日某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胡先生占用土地进行现场勘查,认为土地大部分用于堆放沙子等建材,于2018年9月14日向胡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通知书”),并责令胡先生于2018年9月30日24时前整改清理完毕。

  胡先生最终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曹星、黄群雁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分析调查后,发现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侵犯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便立即指导胡先生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通知书。

  京平拆迁律师经过调查事实、分析法律依据,前期做好充足准备。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明确指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通知书没有认定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违法事实,以此为突破口与对方据理力争。法院最终也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限期通知书。

  【维权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上述法律规定下,京平拆迁律师通过查询当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划转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得知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将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占地、破坏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实施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故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查处违法占地的职权依据。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限期通知书,但该限期通知书没有认定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违法事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判决撤销被告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限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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