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遵义市某养殖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遵义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位于遵义市某区某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各项经营手续齐全。申请人所建的养殖设施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是通过与他人置换及租赁取得,同时还租赁了部分他人养殖房屋。
后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养殖场被纳入了征地拆迁范围。但是,由于征收补偿不合理,申请人一直未与征收方就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爱慧律师、傅增强律师和胡海珠律师,并委托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其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养殖场所在土地尚未上报审批、尚未获得征地批复,但是被申请人已经向第三人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是,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其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合法,符合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项目征收土地方案与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立项批复已经失效且没有提交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而被申请人在颁发过程中未进行严格审查。因此,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被依法撤销。
最终,经审查,贵州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