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某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简称“区分局”)
【第三人】长沙市某区某村村委会(简称“村委会”)
【案情】
该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某村,现因当地征收项目,该公司所在地在该征地项目之内,就征收补偿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0月19日,区国土局向该公司发出《限期腾地告知书》,并擅自将各项补偿费存在了征地项目的银行专用账户,该公司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并未领取补偿款,也没有搬离该地。2019年1月9日,区国土局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10日内腾出土地,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未取得满意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该公司提起了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区国土局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维权经过】
关于涉案补偿面积认定的问题,该公司一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既有该公司未及时办理手续的原因,也有相关行政部门怠于管理的因素,区分局应该综合考虑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形成年代、历史背景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现区分局未对该部分予以补偿,所以其作出的涉案《限期腾地决定书》事实不清。
【胜诉】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判决:
一、撤销长沙市某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二、确认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