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辛晋敬律师
【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段先生是山东省某村的村民,2005年3月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之后在该地建设了建筑物,用于木器加工厂房。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向段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段先生在期限内拆除该建筑物和地上附属设施,过期不拆将强拆。收到该通知书后,因时间紧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先生便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辛晋敬律师帮助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查看了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结合段先生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建造时间、面积、审批手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律师认为该通知书程序是违法的,于是指导了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段先生的房屋是没有经过批准进行的建设,其是有权查处该违法建设的。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而对违法的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之前,也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未给予段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违法的。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原告段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如果遇到拆迁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