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
2015年3月13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胡女士(化名)已经不是第一次来到法庭之上了。
这次,她少了些许慌乱与紧张,多了一些镇定与自信。
回想起一年多的维权经历,心中充满了太多的感慨。
2003年,胡女士与村委会签订《村办公室及场地转让合同》,从村委会手中购得约900平米场地,其中包括约500平米已有建筑。同时,胡女士从村委会手中获得了相关的《准予占地通知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后来,胡女士依据获得的相关手续又自建了一部分厂房,一直正常经营。
时光飞逝,转眼到了2014年,当地政府以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为名,准备对当事人的合法房产进行征收。但征收方不仅无法出示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批准文件,给出的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是低的让人无法接受,于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4年3月,就在胡女士还在思考着该如何与征收方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时候,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竟向胡女士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虽然大体上明白这一决定的意思,但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胡女士还拿不准。然而,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胡女士还是及时向律师咨询。经过简单的电话沟通和详细的面谈,胡女士被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巾帼女将崔凤荣律师专业的分析、诚恳的态度以及负责的精神所深深折服,当即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2014年10月22日,经过精心的准备、激烈的法庭交锋和焦急的等待之后,胡女士和崔律师一起迎来了盼望已久的胜诉判决。
然而,对手是不会轻易认输的。败诉的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在收到判决后立即提起上诉,而且这次还委托了两名律师助阵,可见是志在必得。
但是,我方也是久经沙场,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当然不会被这种阵势吓倒。
交锋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的上诉理由与一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没什么区别。
首先,规划局认为胡女士获得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占地通知书》与涉案房屋不是同一位置。简单地比喻一下,意思就是拿着天安门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却在王府井建了房子。规划局的这一主张貌似有点道理,然而却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法律适用问题。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房屋是2004年之前建设的,被告却依据2008年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即“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处罚以前的行为,不能用将来的法律来处罚现在的行为,否则现在就什么也不敢做了,因为你不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法律来处罚你现在所做的事情。
决胜
经过我方专业、严谨的质证,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等专业角度一一反驳了对方的证据。在激烈的辩论中,办案拆迁律师又指出,胡女士的办公室和厂房本来就不是违法建设,相关部门费尽心力要将其认定为违章建筑,无非是想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规划局提出《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记载的场地与现在工厂占地位置不一致的上诉主张,因规划局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一审法院认定被诉的限期违章建筑拆除决定书所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适用旧法,并无不当。上诉人市规划局提出其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 支持。
二审法院主持了正义,维护的法律的尊严,值得称赞。
后记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拆迁过程也是一样。现在的拆迁中,拆迁手段已经是五花八门、不可胜数。大妈拆迁队、艾滋拆迁队已经颠覆了我们的三观,奔驰车大战挖掘机也让我们见识了公权力的强悍与暴力,而本案中的规划局则让我们看到违法行政还可以做得如此专业。但是,无论拆迁办使用什么手段,我们都要坚持自己的底线,那就是合法维权、合理维权,因为失去了健康和生命,即使拆迁维权成功,也没有什么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