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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拆迁案例:保安签收文件,是否等于单位签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4-13

 

  问题提示:拆迁户向行政机关邮寄法律文书,并经保安签收后,行政机关能否以保安签收、单位未实际收到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要点提示】

  拆迁户在寄出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对于具体由谁签收邮件这一事项,是无法预测、更无法控制的,文件到达行政机关后的流转问题,应当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因此,只要拆迁户邮寄时填写的地址和收件单位等信息正确无误,并经妥投签收,则可以认定为该行政机关已经收到文件,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安签收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复[201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杭州某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承办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炳峰、蔡晓仪

  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转塘镇承租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建有相应的房屋。因度假区项目建设,某公司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经人介绍,某公司负责人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并聘请了王炳峰、蔡晓仪代理维权。

  经过对案情的研究分析,京平拆迁律师认定本案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该项目名为之江度假区单元建设项目,但针对某公司所在土地房屋没有公示过任何征收文件,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更是从未公开过。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京平拆迁律师针对该项目的土地征收手续及补偿发放情况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关于土地征收手续的调查相对顺利,但触及核心问题的补偿发放情况调查则历经种种磨难,查遍几个部门都没能获得补偿明细,区管委会收到法律调查文件后更是直接置之不理。针对区管委会的不作为行为,京平拆迁律师遂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某公司将区管委会复议到市政府。

  【审理】

  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区管委会答辩称:某公司寄出的法律文书是由保安签收的,区管委会并没有实际收到相关文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信函收件人正确、信函形式符合法律调查的要求,且该信函确实寄往区管委会办公地址“五云中路1号”,且已经保安接收,至于其内部对于该文件的流转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不构成行政机关对外抗辩的充分理由,故区管委会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杭政复[201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区管委会未按规定对某公司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浙江企业拆迁案例:保安签收文件,是否等于单位签收


  【拆迁律师评析】

  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每一个程序,都有可能面临着种种障碍,因此每一步都需要事先做好下一步的应对准备。例如在法律调查等程序中,拆迁律师之所以要求当事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出法律文件,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应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为下一步的救济程序做准备。

  不过,由于行政机关毕竟是组织性质,不同于自然人,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时也更容易出现一些小插曲。在办案过程中,拆迁户按照拆迁律师的指引寄出相关法律文书后,查询邮件投递状态时,如果显示单位收发章签收,则毫无疑义,可以等同于该单位已经签收;但是,如果显示的是其他情况,例如本案中的保安签收,法律效果是否与单位签收相同?这是拆迁户经常担心的问题,并且也被部分行政机关作为逃避职责的借口。

  实际上,作为拆迁户,在寄出相关法律文书之后,对于具体由谁签收邮件这一事项,是无法预测、更无法控制的,正如本案复议机关所言,文件到达行政机关后的流转问题,应当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因此,只要拆迁户邮寄时填写的地址和收件单位等信息正确无误,并经妥投签收,则可以认定为该行政机关已经收到文件,不得以保安签收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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