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等2人
【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江西省宜春市某区拥有合法商铺一处,该商铺一直用于出租经营。18年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决定,对该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一直没有看到合法文件,征收补偿标准也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征收补偿也没有达成协议。19年11月4日张先生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认为在没有见到任何文件,且补偿不合理,直接下达决定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通过核实事实之后,提出了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不管是实体还是程序上都是违法的,其中该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向原告张先生征求意见,产权调换房屋也缺乏基本情况。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一直辩称,因原告张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签约,因此才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认为自己的补偿价格也是合理的。
征收行为和程序是否合法,需要结合所有的事实情况来判断。因此,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应先依据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之后,双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书。本案中,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就原告张先生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之前没有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同时征收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未提供产权调换方案,因此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凸(艹皿艹 )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尽快拆迁,往往不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