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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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拆迁案例

安徽商铺拆迁案例,商铺被偷拆,部分财物被损毁,另一部分则不知所踪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7-15

  【写在案前】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拆迁行为是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一环节也是容易出现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地方。本案就出现了拆迁过程中广泛存在普遍现象——偷拆!王先生是安徽省宿州市居民,在当地繁华地段各拥有商铺一套。2008年5月,王先生接到了当地拆迁办的拆迁通知:因为商业开发的需要,要对包括其商铺区域内的地段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协议确定拆迁建筑面积分别为110平方米。时值2008年12月中旬,王先生依然未与拆迁办达成协议——王先生预期得到一个同区段同样面积的商铺一套,外加100万元货币补偿实停产停业损失等,而拆迁办只接受提供一套约110平米的房屋而不是商铺,外加70万元一次性货币补偿;后王先生将补偿要求降至一套商铺、70万货币补偿,亦未能如愿。然而2009年1月,王先生有事外出,在家中无人情况下,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员对商铺进行了偷拆,使部分财物被损毁,另一部分则不知所踪。王先生回去后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当地派出所派人来到了拆迁现场进行了调查笔录,同时告知此其等待派出所的调查结果,随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即离开了。谁知这一等,就失去了音信,王先生去派出所询问,得到的答复却是经典的推脱之词:正在调查!此种情形反复了很多次,警方无任何变化,始终是这四个字,正在调查!

  面对着房屋以及其它财产利益遭受到的巨大损失,警方不与任何理睬,陷入彷徨的王先生在朋友的引荐下,找到我团队专业拆迁律师代理他的拆迁法律事务,以求摆脱低额补偿命运,维护合法权益。而在律师的帮助下,历经一番合法与非法的博弈之后,在不足一年的时间,拆迁办以一套120平方的商铺、100万元货币补偿为等价与王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

  【办案实录】

  上篇:寻找“偷拆”背后的真凶!

  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将反戈一击、化被动为主动的战略行动核心定位在公安局。首先写了一份书面报警材料,申请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抓捕故意损坏公民财产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把房屋的损失和失踪财物清单交给派出所。与以往委托人获得的答复不一样,公安分局给律师的回复是此案属于定性拆迁纠纷,不属于公安局立案范围,因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虽然没有获得理想的答案,但是拿到了答复,久经沙场的专业拆迁律师一看,脑海里立刻浮现了几套维权方案。

  一、督促

  律师首先向检察院提出书面请求,督促公安分局立案。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检察院的答复是督促立案证据不足,无法督促立案。委托人就不明白了,自己财产遭受财产损失情况的照片、录像不是有利的证据么?报警记录不是证据么?到底缺少的是证据,还是中国体制下“官官相互”的传统在作祟?

  二、复议

  随即,专业律师向上级市公安局提交了针对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样令人遗憾,苏州市公安局驳回了此次复议申请,“扑朔迷离”的案件什么时候才能查到“水落石出”!

  三、诉讼

  正所谓胜败乃兵家常事,以前方案的中止并未能阻止维权的脚步——几乎同时,拆迁律师提起了另一诉,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公安分局对原告私有财产不予任何保护且对非法破坏他人财产、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姑息、放任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惩。起诉书一去变石沉大海,聊无音讯。仅仅想查处偷拆的主体,路途就那么坎坷,真的可以想象广大拆迁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想要成功维权有多么不容易。但这又怎能阻止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的脚步?律师又向中级法院提起同样的诉讼、向中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建议书》、向当地政府提交《律师函》。黄天不负有心人,5天后,委托人接到了拆迁办的电话,要求以撤诉为条件进行谈判。

  下篇:最佳时机的机智谈判!

  之前的系列法律维权行动,无疑触动了拆迁办早已悄然绷紧的神经,相信各个部门早已给拆迁办施加压力。经过一番唇枪舌战,专业拆迁律师在不撤诉的情况下坦然接受了对方的和谈邀约。并有步骤地与之进行了智谋谈判,成功直逼对方底线。2010年4月,王先生以合理的补偿标准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此,困扰委托人数年的偷拆问题,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不到一年便得到了圆满解。

  【律师感想】

  二战的时候,在德国轰炸下的英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军方要征用一块地修建军事基地,但是在被征用的地方有一户人家不同意。在那个特殊的战争时期,全国人民都对那一户人家给予了极大的谴责,并要求军方强制拆迁那一户。但是首相丘吉尔说到:“我们打仗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及财产不受伤害。如果我们拆了他的房子,我们打仗还做什么?”此事的最终结局是军事基地另选地址修建!在法治社会、文明的国度,国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被“特权”或“国家”和“集体”的名义进行侵害,而现实中,又有多少人遭遇“偷拆”、“违法强拆”呢?又有多少拆迁户能够向本案委托人一样否极泰来喜获理想拆迁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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