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未经法定程序做出的“限拆决定”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上述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撤销。
【案例索引】
福建省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榕城综执局行复决字[2018]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现昭律师、王立江律师、段悦秋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某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区综合执法局)
陈先生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区有一栋商住房。2016年10月,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陈先生房屋所在的区域面临拆迁。由于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12月21日,某区综合执法局对陈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陈先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加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陈先生三日内自行拆除加建房屋。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赵现昭、王立江、段悦秋三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陈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委托人陈先生的上述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迅速展开了调查,维权序幕也由此拉开。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京平拆迁律师获知:陈先生建设商住楼的行为是经某区建设局批准的。只是在为商住楼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过程中,由于材料被建设局工作人员遗失,致使登记手续无法办理,因此房屋未办理登记证件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而某区综合执法局以陈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加盖为由,径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在作出之前,虽向陈先生下达《询问调查通知书》,但未依法展开调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向陈先生告知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与理由、相关法律依据,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京平拆迁律师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陈先生向福建省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福建省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拆迁律师评析】
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发现,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是拆迁办压低拆迁补偿款的惯用手段,拆迁办企图通过“限拆决定”来为违法强拆穿上“合法的外衣”。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团从“程序正义”出发,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来戳破违法强拆的“伪装”。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鼓楼区综合执法局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陈先生的知情权。
由于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制裁性,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鼓楼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必然面临因违反法律程序而被撤销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