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40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先生
【被告】山西省长治市某国土资源局(下称“某国土局”)
【案情简介】
周先生在山西省长治市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居住,由于家庭纠纷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明。2017年5月,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拆迁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就在周先生等待下一次拆迁谈判时,2017年10月11日,周先生收到某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周先生的宅基地属于违法占地,责令周先生在15日内拆除房屋、退还土地。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伍柳、赵现昭两位专业拆迁律师担任周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委托人周先生的陈述、其亲戚间所签订的析产协议以及2002年某国土局和当地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材料,京平拆迁律师理清了案件情况,遂协助委托人周先生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某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某国土局“信心满满”,提交了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违法通知书、送达回执等等材料,看似“一应俱全”。然而,在身经百战的京平拆迁律师看来,某国土局只是在“避重就轻”,回避最关键的事实问题。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在某国土局2002年出具的证明中,已经对委托人周先生的宅基地进行了认定。并且,某国土局没有对委托人周先生的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因此认定委托人周先生违法占地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其次,某国土局没有查明周先生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行为的具体时间,直接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明显不当,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最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违章建筑拆除带拆迁是压低拆迁补偿的常见手段。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以某国土局2002出具的材料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性。“以己之矛,攻己之盾”是本案的“点睛之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