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王立江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保定市城乡规划局
【第三人】保定市某县广电局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某县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17年该房屋遭遇拆迁,经过多次协商高先生与拆迁办就拆迁补偿标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高先生立即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崔凤荣律师、王立江律师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维权过程】
在京平拆迁律师专业的指导下,高先生对拆迁区域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取证,以明确拆迁其房屋的真正目的。经调查取证,得知第三人获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复议这条维权路上高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却得到了一份维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议决定。一路披荆斩棘,高先生和京平拆迁律师都不能接受这个结果,最终,高先生协同京平拆迁律师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庭审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机关县规划局列举种种证据欲证明其行政许可合法。诉讼请求依法由二被告举证。诉讼过程中,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行政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京平律师敏锐洞察出其提供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足以支撑第三人有权取得规划许可。换言之,工程规划许可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胜诉结果】
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确认被告保定市某县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
2、确认被告保定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的成功不仅归结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行为的不合法在法庭中站不住脚,当事人通过及时留存证据等行为积极地配合律师工作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京平拆迁律师在本案中为我们展现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救济过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文书,当事人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行政法体系中对当事人权益救济的方式不止一种,面对行政机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时,更应当以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