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华、朱某友
【被告】襄阳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朱某华、朱某友是某镇某村五组村民,朱某华、朱某友于2017年7月在该村建成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一栋三间三层楼房,2017年10月20日某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对朱某华、朱某友的上述房屋实施征收,因对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华、朱某友未与拆迁办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某镇人民政府认定原告朱某华、朱某友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于2018年4月23日对朱某华、朱某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2018年4月28日某镇人民政府制定了集中拆除违章建筑行动预案,于2018年5月4日强拆了原告的房屋,朱某华、朱某友对违法强拆行为不服,在通过协商也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决定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经过咨询了解,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为维权。
维权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案情制定维权方案后,三位律师指导朱某华、朱某友分别起诉某区公安分局和某区管理委员会。
与某区公安分局的诉讼中,得到了公安分局诉讼答辩状,及2018年7月10日庭审的《庭审笔录》。这二份文件证明朱某华、朱某友的房屋是在某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下由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违章建筑行动预案并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
在对某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中,得到的两份裁定书均认定强拆朱某华、朱某友房屋的行为是某镇人民政府所实施。
由于两份证据均显示违法强拆责任主体为某镇人民政府,因此,三位律师果断决定以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对方,要求法院确认某镇人民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在庭审中,某镇人民政府反驳,朱某华、朱某友建房未经过村委会同意也未向国土资源所等有权机关进行申请,未取得任何的建设手续,其建设行为违法,某镇人民政府拆除朱某华、朱某友的房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据理力争终获胜诉判决
京平拆迁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拆,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无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程序,致使朱某华、朱某友未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因此,某镇人民政府拆除朱某华、朱某友房屋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4日强拆原告朱某华、朱某友位于某镇某村某组房屋的行为违法。